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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间门面做面食房东却在楼上堆起猪饲料

来源:绵阳晚报 2018-09-26 08:2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杜筱记者赵利宾)租间门面经营面食生意,可房东却在二楼堆放起了猪饲料。租客认为,因为房东堆放的猪饲料,导致店内生意惨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和房东的租赁合同关系。近日,三台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楼归租客使用,且租赁合同中未明确二楼、地下室等部分用途,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赵某是三台县立新镇人,今年1月在芦溪镇看中一间门面,准备经营面食生意,并与房东刘某签订了《门面出租协议》。因该门面原本是经营猪饲料,双方便在合同中约定,由房东刘某负责处理店内原租客的物品。随后,刘某将原存放在此处的猪饲料和设备搬

离,猪饲料则堆放在了二楼和地下室。赵某的面食店开业后,生意一直不是很好。他认为,刘某将猪饲料存放在二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店内的生意,于是找到刘某协商,希望其将猪饲料搬离。多次协商无果后,赵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同时要求对方退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并赔偿经营损失。

刘某在庭审中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他们早在今年1月便与原租客交接、搬迁完毕,东西全部搬迁至门面后面的隔墙处,猪饲料也放在二楼和地下室,且这部分并未租给原告,未给原告经营造成不便。原告经营困难,系市场风险、原告定价较高等造成,与被告无关,被告无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定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签订的《门面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现有证据看,房屋的二楼、地下室等部分并未出租给赵某,刘某可以自由处置。原告以被告允许前租客将猪饲料堆放在二楼影响面食店经营为由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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