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琐事纠纷分手,男方婚礼前付给女方的彩礼该如何返还?近日,三台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最终判决女方归还部分彩礼。
■王传涛杜筱记者赵利宾
案情回顾﹃结婚﹄3个月就分手亲家为彩礼对簿公堂
小何(男方)是三台县芦溪镇人,2015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附近乡镇的女孩小谭。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经双方家长同意,开始张罗婚事。婚礼举办前,小何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付给小谭家36000元彩礼,并花费1万多元为小谭购买了“三金”首饰。
2016年2月,两人在小何家举办了婚宴。由于当时小谭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两人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春节过后,小何和小谭一起到外地打工。2016年5月,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大吵一架后,小谭离开了小何。之后,小何和家人曾找到小谭父母协商,但两人之间的矛盾始终无法化解。
“既然婚姻无法维持,那么当初的彩礼总得还回来吧?”两人关系闹僵后,小何向小谭家人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遭到了对方拒绝,后来甚至找到村干部协助调解,但事情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两家人因此反目。
今年1月,小何将小谭及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近日,三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小谭和家人认为,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都有缔结婚姻的共同目的,原告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被告同样进行礼尚往来,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今年5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小谭和其家人按30%的比例,返还小何当初给付的彩礼,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未办结婚证,收取彩礼应返还
本案审判员认为,就此案来说,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彩礼是否应归还和返还数额两个方面。
1.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彩礼及“三金”?
原告小何与被告小谭虽按风俗举行了婚宴,但是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的彩礼及“三金”应当返还。
2.被告应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在双方主张的花费中,除彩礼及“三金”、陪嫁品外,属于男女恋爱为表达情意或者按风俗举行婚礼花费,系亲情往来正常开支或有赠与性质,不应计入返还或折抵范围。原告小何主张的费用,法院经调查认定为47370元,扣除被告方“三金支出”、陪嫁品支出,应为36470元。鉴于双方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全案的情况,返还比例酌定30%为宜,即36470元×30%=10941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小谭和家人返还原告小何彩礼共计10941元,驳回原告小何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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