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超市购物期间,搭乘电梯时摔倒致伤,后入住医院治疗。因为超市一直不愿意协商解决,为此,原告王友惠(化名)将四川家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8424.91元。
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做出审理,判定开设超市的贸易公司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被告赔偿原告王友惠经济损失6779.93元。
■张勇记者邓勇实习生李浩瑄
超市购物乘坐电梯受伤顾客索赔
2017年4月1日上午9时58分,原告王友惠在被告四川家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开办的家润发超市购物期间,在乘坐电梯时摔倒致伤,当日即到三台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小腿皮瓣撕脱伤、左侧小腿软组织严重挫裂伤,住院治疗十天,产生医疗费6639.91元。出院病情证明书载明:院外继续换药治疗,术后约14天拆线。原告出院后,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385元。
王友惠诉称,事情发生后,就具体赔偿问题被告一直不与他沟通协商,于是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8424.91元。
而被告则辩称,王友惠在商场购物时,搭乘电梯摔倒致伤属实,但公司在电梯口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电梯使用须知,电梯附近有安全语音不间断的提示,公司已经尽到法律义务,原告乘坐电梯未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责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扩大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具体说来,本案原告王友惠在被告开办的家润发超市购物期间,在乘坐电梯时摔倒致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但被告在电梯口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电梯使用须知、电梯附近有安全语音不间断地提示,尽到了告知义务。且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乘坐电梯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有所预见,乘坐电梯未注意安全防护,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被告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友惠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6779.93元。
不同状况下遭遇事故怎样索赔
针对本案,三台法院审理法官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赔偿权利人在公共场所受伤,管理者、组织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城市的发展,商场不断增多,使得人们越来越频繁地接触到手扶电梯。它带给人便利的同时,也可能给人造成不小的伤害。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不同,直接导致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义务人不同、适用法律不同。一是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则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均作了相关规定,商场里的电梯属于为消费者的购物活动配套的附加服务设施,如电梯问题致人损害,商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是商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事件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是电梯维保单位违反我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条例》规定的维护、保养义务,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四是如果电梯本身存在缺陷,电梯生产者或销售者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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