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传涛特约记者黄志富)劳动者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搭乘装载机摔伤,双方存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三台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7月初,家住涪城区的邱某到某农业科技公司(下称某公司)经营的养殖场从事平地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中旬,邱某去某公司经营的另一个养殖场勘验现场途中,从搭乘的装载机上跌落摔伤。
邱某出院后,在该不该享受工伤待遇问题上与某公司发生争议。某公司称,公司安排公司所属的工程部易某负责公司新建养殖场,易某之后将该养殖场的工程放线以口头协商的方式承包给邱某,约定书面协议待工程开工后签订,预计工期8个月,总承包费用为3.2万元,竣工后一次性付清,施工中期可借支。
某公司认为,邱某受伤前,易某代邱某从公司财会科支取工程造价人工工资2200余元。邱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易某担保向公司借支,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公司与邱某之间只是承揽关系,邱某是自行乘车到工地勘验现场途中跌落摔伤的,公司与邱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邱某则称自己是受公司指派,搭乘公司安排的装载机前去养殖场途中跌落摔伤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邱某提起劳动仲裁,三台县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成立。某公司不服仲裁,向三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某公司提供了工资表、考勤表,拟证明公司与邱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院查明,某公司对员工发放工资的形式有两种,对公司核心人员是转账形式,对其他工作人员是支付现金形式。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主张与被告邱某之间是承揽关系,双方口头协商待工程开工后签订协议,但工程正式开工后,双方也并未签订协议。原告虽提供了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表等均系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公司与邱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邱某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为邱某支付报酬,可以认定被告邱某与原告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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