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丽冰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由涪城区法院审理的罗某、王某、李某某三被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日前一审宣判,三被告获刑并被各处罚金10万元。
2016年12月20日,经福建省南安市人李某某居中介绍,三台县紫河镇人罗某、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绵阳某贸易公司会计刘凤英以该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票面金额价税合计2389100.1元,税额达347134.10元。罗某、王某从中收取票面金额的2%47782元作为开票费,李某某牟取介绍费11946元。
2017年5月9日,罗某、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李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
庭审中,罗某、王某、李某某对指控均无异议,辩称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罗某、王某、李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罗某、王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罗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互相配合。李某某积极实施介绍罗某、王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执行,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17年11月21日,法院对罗某判刑二年,处罚金10万元;对王某判刑一年十个月,处罚金10万元;对李某某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处罚金10万元。对三被告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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