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佳虹杜筱特约记者黄志富)代收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在赔偿款中扣除前期垫付费用,结果引发诉讼,最终两审均败诉。
某林产公司与邹某在三台县某镇合伙经营集木场。林产公司通过冯某,雇请黄某在集木场当装卸工。2015年1月,黄某在搬运装车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林产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
2015年4月,黄某与林产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由林产公司一次性向黄某支付伤残赔偿、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7.2万元。双方签字时,黄某同意将赔偿款转入代收人冯某的银行账户,再由冯某转交给他。
协议签订后,林产公司将前期垫付的1万元扣除后,将余下的6.2万元转入冯某的银行账户。而冯某共计只给黄某转交支付了4.76万元,称扣除的1.44万元属于自己前期垫付的费用。
为了追回属于自己的2.44万元赔偿款,黄某前后奔波了两年多时间,也没有要回这笔钱,最后不得不将林产公司、冯某和邹某一并告上法庭。林产公司和冯某均辩解扣除的钱已垫付了黄某住院等费用。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和解协议》中并不包含前期医疗费用,冯某作为代收人,也无权用收到的赔偿款折抵自己替黄某垫付的医疗费,其权利应当另行主张,一审判决由冯某给付黄某赔偿款2.44万元。
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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