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佳虹杜筱特约记者黄志富)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就没有期限,这是很多人的理解。但具体情况并非如此,三台县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赖某因承建某村小农水电建设项目,在邓某处购买水泥,双方于2015年7月16日结算,赖某欠邓某水泥款4.5万元。赖某向邓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8月5日付清,欠条由时任村主任林某某担保,加盖了村委会的印章,但欠款字据没有具体时间。
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经邓某多次催款,赖某仅在2017年1月给邓某支付了3000元水泥款,下欠4.2万元。此后赖某没有继续还款。
2017年7月,邓某到三台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赖某、某村民委员会归还欠款4.2万元。赖某辩称他不是不还,而是没有钱,欠款字据又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等他手头有钱了,一定会还。
法院审理认为,赖某向邓某出具欠条时,时任村主任的林某某以村委会名义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责任未作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其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赖某承担向邓某支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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