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杜筱王传涛特约记者黄志富)近日,三台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原告罗某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并追回被李某单方售卖的房屋产权。
2012年5月4日,双方均系再婚的罗某与李某在三台县北坝镇办理结婚登记。同年6月,罗某将自己与前夫生育的女儿余某的户籍迁入李某户籍所在地。
2013年1月,李某与前妻的女儿李某某、罗某和余某一共分得位于三台县城某社区两套拆迁安置房,共计192平方米。
2014年3月,李某在未经罗某、余某同意的情况下,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将两套拆迁安置房中的一套以1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谢某,谢某装修入住使用至今。
得知李某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卖房后,罗某与李某夫妻之间出现矛盾。不久,罗某向三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谢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判决罗某与李某离婚,并认定谢某属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有效,判决驳回。罗某、余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2017年3月,罗某和余某再次起诉至三台法院,要求分割李某卖房款二分之一8.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卖出的拆迁安置房属罗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物权转让构成善意取得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故原告罗某、余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因当事人双方未向法院提交共有内部份额依据,结合安置《补充协议》的内容认定,各共有人等额享有,原告罗某、余某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二分之一售房款8.4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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