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相撞,掉落的车厢板致使行人李某受伤致残。李某将肇事司机等六被告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近日,三台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获赔9.94万余元。
■王传涛特约记者黄志富
连环撞车致路人受伤
2016年9月19日中午,盐亭县人陈某驾驶轻型货车,从绵阳城区往盐亭县方向行驶,途经三台县塔山镇路段时,与三台县新生镇人吉某驾驶的厢式货车相撞后,又与三台县忠孝乡人赵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三车连环相撞过程中,轻型货车的货厢板被撞脱落后,砸中正在路上行走的李某,造成轻型货车司机陈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李某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医嘱休息三月,禁负重半年,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元。
经交警认定,已经死亡的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吉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被告互推责任拒赔
2017年2月,李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7年3月,李某将涉案3辆车的司机及车主和所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共6被告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6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13万余元。
为厢式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甲辩称,吉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并未与原告李某接触,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厢式货车未按期年审,公司拒赔商业险;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两家保险公司分摊。
死者陈某的父亲、被告陈某某辩称,应对被告保险公司甲承保的两辆货车的交强险进行预留,用交强险对原告李某进行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由三车分摊。
被告保险公司乙辩称,陈某驾驶的车辆出险时,临时号牌已经过期,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判决被告均担责
三台法院认为,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此案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吉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吉某是车主刘某聘请的驾驶员,吉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刘某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继承人陈某某在继承陈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甲辩称刘某的车辆并未与原告李某接触,如果车辆未按期年审,公司拒赔商业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乙辩称陈某驾驶的车辆出险时临时号牌已过期,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该辩称意见与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无关。
法院确认原告李某在事故中损失合计9.94万余元。
根据6被告的责任大小,近日三台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甲给付原告李某损失费用4.05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乙给付原告李某费用5.79万余元;被告重型货车司机赵某与厢式货车车主刘某分别给付原告李某损失费用149元;轻型货车司机陈某的父亲、被告陈某某在继承陈某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李某损失费用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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