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打工受伤致残获得工伤赔偿后,又意外得知企业为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是申请理赔。那么,宋某在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否兼得意外伤害险呢?
日前,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经绵阳高新区法院一审、绵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有了明确的答案:工伤赔偿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应按约向宋某进行理赔。
■王筱莉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
事件回放:民工受伤致残,获工伤赔偿
2015年1月29日,宋某被招聘到某公司位于三台县的一处工地工作。2015年2月4日,上班刚5天的宋某在工作时,因机器故障,被突然掉下的搅拌机砸伤腰部。
2015年9月,宋某与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经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宋某的伤为工伤,三台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工伤八级。由于某公司未给宋某购买工伤保险,此后双方就工伤赔偿引起纠纷,宋某申请仲裁。
2016年4月,三台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宋某不服,向三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三台法院判决由某公司向宋某赔付工伤赔偿等费用合计13.69万元。
意外获悉:买了意外伤害险,却未获理赔
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某公司向宋某支付了工伤赔偿款。
2016年11月,三台法院在为宋某执行工伤赔偿款中查明,某公司为宋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伤残等级为八级的宋某应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2万元,但由于宋某对此不知情,在工伤诉讼过程中,未向法院提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外伤害险,而这笔本该属于宋某的意外伤害保险,却由某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了某公司。
得知此情况后,宋某认为某保险公司应将这笔意外伤害险支付给他,而不是支付给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他的权利受损。于是将某保险公司和第三人某公司起诉到高新区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已经向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不应再向宋某支付。某公司认为,宋某已经获得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不应该再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法院判决:工伤保险和意外险可同时得到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用人单位自愿为职工购买的商业险,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代替工伤保险的功能,除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外,职工可以同时得到两种赔偿。因此,原告在得到公司的工伤赔付后,仍然有权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限额内的残疾保险金。某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知晓支付保险金的合法对象及付款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依据。本案中,宋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向其赔付12万元保险金的理由成立。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宋某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2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绵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本案中宋某已领取的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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