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沉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三台县村民曹某某,在收了他人4500元好处费后,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骗取农村信用社140万元贷款。近日,曹某某被涪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曹某某退赔本案受害单位损失140万元;对曹某某的违法所得4500元予以追缴。
2014年2月13日,曹某某在收受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好处费4500元后,受王某某等人安排,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在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骗取贷款140万元。
2016年3月初,涪城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锁定曹某某伙同他人骗取信用分社贷款的事实后,立即对曹某某实施抓捕。曹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王某某等人给予的4500元好处费。
涪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曹某某起次要作用,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从轻判处,近日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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