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湖辉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酒后因琐事纠纷斗殴后,还驾车冲撞人群,殃及无辜,最终李某春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埋单。近日,涪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10月31日晚上10时许,家住三台县芦溪镇某村、今年48岁的李某春与41岁的武某某,在绵阳市经开区文跃西路某干锅店就餐,双方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斗殴。
被人劝阻后,李某春越想越窝火,加之酒精的催化,产生开车撞击武某某的想法。随后,李某春步行至经开区甘草坝南街垃圾堆放点路边,驾驶一辆套用他人牌照的轿车,行驶至某干锅店外十字路口。见武某某仍在店外雨棚内就餐,李某春遂驾车向武某某等就餐人群撞了过去。轿车撞上某干锅店卷帘门墙后停止,武某某、肖某、严某某、陈某4人被车撞倒,轿车头部严重受损,干锅店雨棚杆、餐桌、椅子、卷帘门、投影仪、音箱等物品被撞坏。
经鉴定,肖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武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他两人有惊无险,伤势不重。案发后,李某春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352.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春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李某春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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