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汤静 刘兆博 李旭)许某洪因交通事故受重伤,被送往绵阳某医院抢救,住院7个多月共花费20余万元,期间却未向医院缴纳任何医疗费用。今年2月6日,该医院向三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许某洪、肇事车许某某及肇事车保险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获得法院支持。
2016年6月30日,许某某驾驶货车行至绵盐路,与许某洪驾驶的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洪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许某洪被送至绵阳市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7个多月总共花费医疗费204396.41元,却未缴纳任何治疗费用。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与许某洪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我现在实在没有给付能力,对于医疗费,可以在许某某和保险公司给我的赔偿款中抵扣。”许某洪在庭审中说。
综合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分别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将相关的法律问题予以释明后,促成三方就给付医疗费的方式及金额达成了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在领取民事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该医院医疗费10万元,剩余费用待许某洪的交通事故案审结后,由保险公司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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