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杜伟蒋波记者田明霞)三台县芦溪镇村民刘某与嫂子王某有积怨而心生恨意,便放火烧毁王某家财物,日前,刘某已被三台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所遭受的财务损失12082元,由被告刘某赔偿。
刘某与原告王某是两妯娌,两家长期在一栋房屋内居住。2016年12月28日上午,刘某因封堵后门与王某发生口角。当日12时许,刘某回卧室发现自己的幼子脸色发乌,遂送至镇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认为是王某一家害死的,便将王某家的电视机、电冰箱等物品砸毁,之后又用打火机点燃王某住处的衣物引起大火,将王某住处的大部分物品烧毁。经三台县发改局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208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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