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文书季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13人办理养老保险并收取好处费近7万元。近日,三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季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所退赃款应予没收。
■罗丽王传涛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
1收取好处费违规办理社保
2014年初,季某开始担任三台县某村文书。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某镇开展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工作。季某按照镇政府安排,参与办理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季某给不符合条件的本村和其他村共计13人购买了保险,一共收取好处费68679元。
2辩称不清楚收费行为是犯罪
在侦查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立案前,季某主动向给他送好处费的村民退还了38235元。
2016年11月8日,季某被侦查机关以证人身份通知到三台县检察院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于同月22日主动向三台县检察院退缴赃款30444元。
2017年5月,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不清楚收受好处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辩护人称收费是普通民事行为
辩护人辩称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季某是村文书,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季某代办保险的行为,不符合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管理行政管理工作的条件,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客观上季某没有利用村文书职务之便,季某接受13个村民的委托,收费是普通的民事行为。
辩护人认为,即使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季某的犯罪数额应减去代办保险的必要开支,还应减去其他村村民给的费用。季某在案发前退了部分费用,在检察院退赃30444元,退清了全部赃款,属于自首。
4被告是否是犯罪成关注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季某向不符合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条件的村民收取代办社保的收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也是众多村、社区干部关注的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季某要求给付的费用已经远远高于保险费金额的费用,收费后不按正规办理流程操作,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收集初审上报,误导相关部门对失地农民购买社保资格的审核批复,应当认定为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费,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且镇政府明确规定,由村干部代办失地农民办理参保,申报人必须与村干部具备代办手续,代办费用每人不得超过50元,后来又明确严禁代办,季某违背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5法院判决被告受贿罪成立
法院认为,季某作为村文书,按照某镇政府的安排,负责办理某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属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财物后不按办理流程操作,为不符合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受贿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应当扣减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无罪辩护意见不成立。季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季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退出全部赃款,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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