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罗丽王传涛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男子覃某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在要求岳母劝阻遭拒后,为泄愤,竟在岳母家楼下持刀将“情敌”刺成重伤。鉴于覃某有自首情节,并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日前,三台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7年2月16日晚上10时许,三台男子覃某酒后听别人说,他的妻子贺某与男子殷某正在其岳母家,因早就怀疑妻子与殷某有染,气愤不已的覃某立即来到三台县某镇岳母家求证。
覃某进屋后,发现岳母不在,贺某和殷某果然在家,于是覃某立即下楼给岳母唐某打电话,叫唐某管一下。唐某回答说,女儿和殷某是普通朋友关系,且年轻人的事她也管不了,就把电话挂了。唐某的回答让覃某更加生气,接着就给殷某打电话,叫他下楼。殷某下楼后,两人发生争吵,失去理智的覃某掏出一把折叠水果刀,朝殷某的腹部捅了几刀后,逃离了现场。
殷某被送至三台县医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裂伤,左上腹、右上腹腹壁贯通伤,胃前壁破裂,肝右叶裂伤,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7年2月18日,覃某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在殷某治疗至出院期间,覃某支付医疗费6300元,殷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覃某的责任,请求对覃某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5月,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又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人覃某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误工等费用9.8万元,以及二级重伤的伤残费用。
法院认为,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覃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殷某要求覃某赔偿医疗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二级重伤伤残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近日,三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系化名)
新闻推荐
产业富民文化惠民 打造幸福美丽新村——从三台县光辉镇新河村农民手机摄影作品展看一个脱贫村的喜人嬗变
□本报记者袁媛/文图片由新河村村民提供搬莲藕、下秧田这些村民辛勤劳作的场景,荷塘飘香、田园葱翠这些产业蓬勃发展的景象,舞龙灯、演节目这些“文艺范儿”的美丽画面……精彩地呈现在日前三台县...
三台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三台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