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件在相邻承包地堆砌地埂的小事,却因为当事双方处理不当,最终搞得两败俱伤。日前,由三台法院一审、绵阳中院终审调解了结的这一案件,对邻里间应该如何友好相处,避免恶斗,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罗丽王传涛特约记者黄志富
本案原告俞某与被告钱某、谢某夫妇是三台县某镇村民,双方因堆砌相邻承包地之间的地埂,近几年已经多次吵嘴打架,但矛盾一直没有解决。
2016年3月11日下午,谢某来到俞某家,要求俞某及其丈夫郭某,一起去堆砌相邻地埂。因双方话不投机,郭某与谢某发生拉扯。钱
某赶到郭某家,战火升级,后一起从郭某家往附近的堰沟处走去。
来到堰沟闸门处后,双方继续争吵。拉扯过程中,郭某、俞某同时掉入堰沟,俞某受伤。出院后,俞某被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Ⅸ(九)级伤残。
砌地埂起冲突,村妇摔伤致残
两方皆有过错,伤者获赔近9万元
此案经当地派出所和镇村社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未果后,2016年11月16日,俞某以钱某、谢某夫妇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两人诉至三台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2.5万余元。
今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对纠纷的引起均有过错,在谢某与郭某发生纠纷后,钱某、俞某不但不制止,反而火上浇油,先后参与到纠纷中,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纠纷场所附近的环境都熟悉,对在堰沟边发生纠纷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有所预见;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俞某掉入堰沟受伤,被告钱某、谢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俞某及其丈夫郭某也
存在过错,应由钱某、谢某共同对俞某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俞某自行承担40%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俞某的损失合计8.79万余元。一审判决由被告钱某、谢某共同赔偿原告俞某经济损失5.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俞某以要求增加后续治疗费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经办法官积极联络当事人,极力促成面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当事双方表示:鸡毛蒜皮导致两败俱伤,早已筋疲力尽、悔不当初,最后双方最终达成由钱某、谢某适当增加后续治疗费的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邻里和睦相处,莫为“争口气”酿大错
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本案原被告本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双方生活的原则,在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正确处理这类鸡毛蒜皮的小事,双方却因此大动肝火。被告谢某在双方已经因堆砌地埂发生过矛盾的
情况下,本应息事宁人,通过基层组织进行协调处理矛盾,却采取直接到俞某家理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最终造成近9万元的经济损失。左邻右舍应和睦谦让,切莫为争口气,最后搞得两败俱伤。(文中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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