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部门和所有人许可,在小作坊里私自生产销售假冒“汰渍”“蓝月亮”等品牌洗洁品,涉案170多吨,销售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10件20万片。
17日,记者从涪城区法院获悉,此案日前经审理已经做出一审判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药罪的张某数罪并罚,被判刑3年,处罚金11万元;其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85000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李某东判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85000元。
■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父子合伙小作坊里制假销售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只有小学文化,家住遂宁市安居区观音乡某村的张某多次从三台县某日化厂用17万余元购买散装洗衣粉、肥皂粉、洗衣液170余吨,同时在成都某市场李某东处,多次购进大量假冒“汰渍”“蓝月亮”等注册商标包装袋,指使其儿子张某某在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一租房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雇佣谭某、张某,采用分装、灌装方式,装入假冒“汰渍”“蓝月亮”等知名注册商标的包装袋,以每吨1600元到2800元的价格,向本地和外地市场批发销售。
2016年3月左右,张某某又支付4200元,在成都购买了10件共计20万片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伙同张某以每盒(100片)4.5元左右的价格销售。
涉嫌数罪父子及同伙被起诉
2016年6月,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石塘镇某村有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洗衣粉的犯罪行为。
6月14日,经侦支队联合绵阳市质监局对某村小作坊突击检查时,张某某和两名工人正在以散装洗衣粉为原料,分装在预先印制的假冒品牌包装袋内。执法人员在现场和绵阳城区剑南路某仓库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洗衣粉134余吨、假冒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和包装瓶26000多个,扣押制作假冒洗衣粉用途的电子秤、灌装机等工具。
当天下午,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发现李某东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将李某东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又在绵阳剑南市场、梓潼县等地销售商处扣押张某、张某某销售的假冒品牌洗衣粉3.9余吨。经鉴定,从张某、张某某处扣押的“云南白药”创可贴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审讯中,张某某供述,其父亲张某因非法生产销售品牌洗衣粉、洗衣液产品,2015年11月就被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没收违法生产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47150元。2016年3月份,张某又通过之前的渠道,购进了散装洗衣粉,买了假冒品牌洗衣粉包装袋和封口机、打包机等设备,又开始生产销售假洗洁品,他具体负责生产和销售,张某负责购进原材料及包装袋,生产就是将散装的原料装进包装袋或瓶子内,再按正规厂家的标准封口、打包,销售金额40万元左右,利润10万元左右。
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药罪,张某、张某某父子和李某东被涪城区检察院起诉至涪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三涉案人领刑
2017年4月20日,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张某、张某某、李某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受父亲张某安排,销售货款全部交由张某处理,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张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药政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还构成了销售假药罪。李某东明知张某、张某某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包装材料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张某某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张某某、李某东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张某某、李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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