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三台男子钱某、羊某扒窃一女士的钱夹后,盗取银行卡上现金19000元。近日,三台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钱某、羊某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9000元。
今年初,在三台县武昌馆一鞋店外,钱某扒窃江女士上衣口袋内的钱夹一个,内有现金900余元和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及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随后,羊某与钱某用盗得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19000元。其中,钱某分得10900元,羊某分得现金9000元。案发后,钱某很快落网,并协助抓捕同案犯羊某归案。羊某的亲属替其退赔了赃款9000元。
(杜伟 刘小燕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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