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三台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野的”案,被告人刘某及妻子黄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7.1万元。
2008年,刘某买了辆捷达汽车,开始在绵三线上开起“野的”。刘某发现自己一个人跑车知名度不高、生意不好,便与妻子黄某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9月底,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以5277777电话为载体,吸收其他私人车辆加入其平台,非法经营三台至绵阳往返客运业务,从中谋取加盟费和管理费共计7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在未取得客运资格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从中获利,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杜伟 范进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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