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五名男子以搭顺风车为由,诱骗他人上车,然后采取调包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近日,经市中院终审,五名男子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领刑14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
2011年10月21日,三台县男子邱某某、蒋某某、戴某、谢某等人共谋后,驾车在绵阳火车客站附近,以搭顺风车为由,将射洪县金华镇中坪村5组村民杨某某骗上车,沿绵盐路行驶。途中,四人采取调包方式,窃走杨某某的一部手机、一张农行卡,并套取密码后,让杨某某在塔山镇下车。随后,四人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取走卡内20000元,并在城区某商场刷卡购买黄金饰品五件,消费数万元。
2011年11月20日,蒋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在绵阳南湖汽车站以同样手段,将三台县新鲁镇唐某某骗上车,欲以调包方式窃取财物,却遇巡逻车检查,蒋某某弃车脱逃,李某某被当场挡获。2011年12月,邱某某、戴某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赔退13000元给受害人。 (王成龙本报记者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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