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武县的老何在一次意外中受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为了后续的相关赔偿,不得不和昔日同事老李对簿公堂。其中,老何和老李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包关系,成为了两人争论和案件审理的焦点。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兰大波梁亚红记者邓勇
意外受伤引纠纷一审驳回上诉
1972年出生的老何家住平武县。因老李在松潘县承建民房修建工程,便找到老何在该工程从事木工活。2018年7月,老何因意外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自行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自己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迟迟不能协商一致,此后,老何就此事起诉到江油市人民法院,主张自己是在受老李雇佣做工的过程中受伤,并以此诉请老李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老李赔偿自己误工费、鉴定费、复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
江油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原告老何应当举证证明:1.其与被告老李之间系雇佣关系;2.老何系在为老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但无论是老何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还是自身的陈述,都与其所主张的雇佣关系存在一定矛盾。同时,对于老何是否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受伤,其也未进行充分举证,故对老何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何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上诉终审再遭驳回
因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随后,老何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老何向法院提交了松潘县劳动监察大队的证明、照片,老李给自己转账(医疗费、工资)的微信截屏、证明,以及相关通话录音等证据,拟证明自己是在老何工地上受伤,且双方系雇佣关系。对此,法院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老何与被上诉人老李之间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二、上诉人老何是否在工地工作时受伤。
关于双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从承揽合同的定义及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可知,承揽合同的双方以完成或者接受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控制与服从的从属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只需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即可,至于其工作的具体时间、方式方法等诸多细节,可自行决定。本案中,根据老何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老李将木工活交由他完成,并按照每平方米32元结算,老何自己找班组成员完成木工活,且对班组进行考勤,只需按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即可,对木工活的完成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双方之间并没有支配、控制与服从的从属关系。因此,两人之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关于老何是否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既已确定两人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无论老何受伤地点为何处,与老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因果关系,故这一问题的认定在本案中没有实际意义。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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