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谢冬泉唐红记者邓勇)闲暇之余,三五好友相约吃顿烧烤,本是件舒心惬意的事情。可对于平武男子王某来说,他的这顿烧烤可吃得有点“划不来”:不仅要支付11万元的赔偿,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处罚。
1976年出生的王某,平武县人。2018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王某在平武县水晶镇荣华街一家烧烤店内,与同在该烧烤店吃烧烤的宋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王某使用柴块将宋某某头部打伤。经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19年4月,宋某某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庭审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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