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义务,被平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连夜从眉山市带回并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移送平武县拘留所。
■贾炳锐唐红记者邓勇
据了解,2015年3月,被执行人张某某雇佣吴某某等25名农民工到北京等地从事建筑工作。工程结束后,张某某共拖欠农民工40余万元工资,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吴某某等人多次讨要工资,张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某等25人于2018年2月向平武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张某某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工资给付义务,吴某某等25人遂向平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也未到法院申报财产及接受调查。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该案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平武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系统,并向平武县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控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张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被眉山市公安局成功控制。”5月25日晚11时,平武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眉山市公安局的通知电话后,立即驱车从平武县出发,于次日凌晨4时到达眉山市,成功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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