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红实习记者王敏)平武男子刘某在当地一供水站工作10年,在此期间,供水站只为刘某购买了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失业保险。2017年供水站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刘某找到供水站协商补缴之前的失业保险,但未果。刘某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平武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最终判决供水站给付刘某失业保险金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供水站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且关系存续超过一年,按照法律规定,供水站应该为刘某购买失业保险。供水站于2017年11月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应属于供水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刘某的意思表示。因此,刘某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供水站未依法代缴刘某前期的失业保险,且未在法定时间向平武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及时申报,导致刘某在失业后,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供水站给付刘某失业保险金10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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