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张倏越赵银熙
与女友分手后,男子俞某某心生报复念头,驾车载女友同归于尽坠下20米高的堡坎,幸运的是两人受轻微伤。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被告人由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绵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6年。
以还钱为由骗前女友上车
2017年12月28日16时许,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沉抗派出所接到报警,一女士称其女儿马某身处仙海湖风景区,女儿的前男友有加害马某的行为,非常危险,请求解救。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风景区开始大面积搜查。16时20分,景区内有群众报警,在环仙海湖道路前一处断头路,有一辆红色越野车冲下了堡坎。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车身严重损毁,车内有一男一女被困,两人均受轻伤。
民警在了解身份信息时,发现被困女青年是此前报案者陈述的其女儿马某。经警方调查,现年30岁的车辆驾驶员即车主俞某某是平武县水晶镇人,与现年20岁的绵阳人马某于2017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分手。
事发当天中午,俞某某以还钱为由,诱骗马某上车后,将车辆径直开往仙海湖风景区。行车过程中,俞某某心生驾车坠湖与马某同归于尽的念头。当车行至仙海风景区环湖路时,马某意识到危险并试图反抗,并随即拨打家人电话求救。情绪失控的俞某某恼羞成怒,加速行驶车辆冲下高度20米的堡坎,幸好事发地点为斜坡式堡坎,坡上有茂密的植被造成车辆缓冲,两人方得以保命。
警方以俞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将其逮捕。
涉嫌故意杀人检方提起公诉
今年4月19日,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游仙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俞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意图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俞某某则辩称,自己和马某是恋爱中的男女朋友关系,且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杀害马某的主观故意。当天车开到崖下是因为马某从副驾驶位置上将自己脖子抱住,导致视线受挡后所致。俞某某认为这只是一起交通事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予认可。
随着案件审理的进行,越来越多的细节也开始浮出水面。经查,被告人俞某某与马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俞某某便从张家口来到绵阳,交往期间,因俞某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两人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吵架,马某多次提出分手,俞某某便采用割腕、吃安眠药等自残、自杀方式拒绝。
2017年12月28日上午,俞某某与马某再次因经济问题在微信上聊天时发生争执、谩骂,俞某某便产生了与马某“玉石俱焚”的想法。于是,俞某某以还马某欠款为由,将马某骗上车,计划直接把车开进仙海湖与马某同归于尽。车辆行驶期间,俞某某试图挽回与马某的感情,与马某母亲电话联系后,得知马某母亲仍然强烈反对两人继续交往,已无“破镜重圆”的机会。
随后,俞某某将车开至仙海湖景区,发现仙海湖周围有石栏,车辆无法冲到湖内,便将车开至仙海环湖路上。当车行驶至仙海湖隧道时,俞某某发现前面路断了,便猛踩油门加速,双手离开方向盘,任由车辆冲向坡下,车辆翻倒于隧道外山坡下,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两人受伤。
一审获刑2年半被告不服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依法判决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被告人俞某某由于不服判决也提起上诉。最终,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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