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史骄麒记者田明霞)近日,平武法院依法判处任某某、任某、何某某和赵某等4名男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等不同刑罚,现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任某、何某某、赵某,先后窜至平武县龙安镇、大桥镇等地,将莲瓣纹石底座、石柱础、石经幢、石狮子、香炉和牛形石构件等盗走,并出售给罗某某(另案处理)。这4名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000元至700元不等。
经平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莲瓣纹石底座价值2000元,石柱础价值500元,石经幢价值6000元,石狮子一对价值800元,牛形石构件价值2500元。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被盗莲瓣纹石底座系现代工艺品,牛形石构件系清代一般文物,石柱础系清代至民国一般文物,石经幢系清代三级文物,一对石狮子系现代工艺品,综上,被告人任某某盗窃金额为14600元,被告人任某盗窃金额为13000元,被告人何某盗窃金额为13800元,被告人赵某盗窃金额为13800元。
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任某、何某某、赵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8800元。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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