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法院巡回审结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两起案件中共计6名被告均被判缓刑并处罚金。与众不同的是,法院首次将被告缓刑期间需执行的社区矫正服务内容列入判决正文,责令被告必须参与每月一次的巡河值守。开创了绵阳全市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案件的新举措。
■张又方特约记者黄志富
两起案件均系被告相约到平武县锁江羌族乡河段及平南下羌族乡河段内,使用电瓶等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鱼,被当地政府及派出所干警当场挡获。
2017年11月22日,平武法院巡回法庭在公开审理这两起案件时,6名被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平通河及其分支属
于裂腹鱼类国家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渔区,在该区域内任何时间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判决徐某某等6名被告拘役三至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
不同的是,法院首次将被告缓刑期间需执行的社区矫正服务内容列入了判决正文,责令被告
徐某某等3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指定的河段每月进行一次巡河值守。责令被告林某某等3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指定的河段每月进行一次巡河值守。
据了解,平武法院此举在整个绵阳尚属首次。目的在于提高村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避免在平通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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