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建房占用道路堆放砂石,相邻幼儿园及房主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修建围墙。但该案经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光伟特约记者黄志富
邻里起诉赔偿建围墙
凡某、赵某是平武县某乡村民,凡某亲属经营的幼儿园毗邻凡某的老屋。凡某的老屋、幼儿园游乐场又与赵某住宅相邻。27年前,当地政府分别向凡某、赵某之父蒋某(已故)颁发并明确了各自界址的权属证。后因修建公路、洪水冲刷等影响,地形地貌发生改变,界址标志、参照物被毁损。
2016年,赵某经申请,在其父蒋某自留地上修建房屋。而赵某修建的房屋正对着凡某和幼儿园的主要进出通道,争议由此产生。
建房过程中,赵某在双方已有争议的通道上堆放砂石、停放车辆,为此幼儿园和凡某认为赵某堵塞了幼儿园的安全消防通道,多次要求乡村调解,但一直没处理好。
2017年3月,幼儿园以安全消防通道堵塞为由,对幼儿园放假两周。
2017年8月,幼儿园和凡某向平武县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排除妨碍恢复安全通道原状、赔偿幼儿园放假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在幼儿园大门前右侧修建23米围墙。
被告称原告无事实依据
被告赵某称原告现在通行的便道是其父亲的自留地,通行的便道不是历史形成的公用通道,是基于邻里关系被告让出来的便道。幼儿园距离被告的房子有四五十米远,根本不存在被告侵害堵塞幼儿园消防通道的说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修建围墙的请求更是无稽之谈,要修建围墙,也该原告在幼儿园周围修建,而不是在被告的地方修建。
开庭审理前,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争议地段承包经营权属在赵某边界内。
一审终结之前,赵某将争议通道上的砂石与车辆清除,但附近尚余部分石块。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行路段的使用权存在权属不明、界线不清的情况,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相邻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法院认为,争议路段因历史变迁、自然侵蚀和政府规划等原因,地形地貌发生了变化,已经无法准确判断双方的边界。但原、被告形成了事实相邻关系。案中因被告修建房屋堆置了砂石、停放了车辆,堵塞了道路,但在庭审终结前,被告已经清除了砂石和车辆,虽然道路侧边尚有几块石头,但不足以影响原告的安全通行。被告恢复了道路畅通,也就没有了阻碍原告通行的事实。
原告要求被告修建围墙,实际是在被告新房前约15米处修建。如果围墙建成,其长度会截堵被告就近通行至公路的路线,出行需绕道、折转。原、被告双方对通道的土地使用权本来就存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原告也不宜修建围墙,即使原告对通道具有土地使用权,也不应当在被告房前修建围墙。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即使被告将通道堵塞了,也不一定对学生的安全造成影响,更不会导致停课放假,造成原告放假与被告的通道堵塞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诉求不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幼儿园、凡某的诉讼请求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近日终审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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