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欠下巨额电费不交,平武电力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停电后,依法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电费和违约金。此案经平武法院一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近日宣判,判决某公司支付电费加违约金共计1686.6万余元。
■唐红庞佳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拖欠巨额电费被告上法庭
平武电力公司与某公司从2011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签订了5份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了缴付电费的方式、期限,约定违反合同逾期缴付电费,可予以停止供电并收取违约金。
因某公司长期拖欠平武电力公司电费及违约金,平武电力公司从2013年8月起,多次向某公司送达《停电通知》《催费通知》及催缴函,告知某公司欠缴电费金额和缴纳期限,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多次复函承诺支付,但一直未按期足额缴费。
截至2015年10月20日,某公司拖欠电费本金累计高达1397.9万余元。平武电力公司依法实施停电后,向平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电费加违约金共计2690.7万余元,支付租用线路运行维护费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追费诉求
法院一审认为,平武电力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电力公司要求某公司缴纳所欠电费本金累计1397.9万余元的诉请合法有理,某公司在答辩时,对实际还欠电费本金总额1397.9万余元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一审争议的焦点是违约金,某公司辩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平武电力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平武电力公司对某公司因违约支付电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无法认定其实际损失,因而违约金标准可参照民间借款资金利息损失予以认定,就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法院酌定予以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合计为288.7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平武电力公司所欠电费款1397.9万余元,支付所欠电费的违约金288.7万余元,支付线路租用维护费5万元,按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6.68万余元。
依法依规管理二审再胜诉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违约金部分,认为一审判决按照民间借贷24%的年利率支付所欠电费违约金,属法律适用错误,加重了某公司的违约责任和公司经济负担,相应调整某公司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的金额。
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某公司的请求,将违约金予以调整为年利率24%,是以平武电力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兼顾了某公司长年未支付电费的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的调整,并无不当,且某公司二审中也无证据证明调整后的违约金,仍然高于平武电力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17年10月23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平武电力公司再次胜诉。
据介绍,平武县电力公司胜诉离不开日常依法依规管理,尤其在合同签订和停电过程中,相关部门全过程介入,确保了所有环节依法依规,杜绝了法律风险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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