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玉春唐红特约记者黄志富)6年前,平武县南坝镇某村五村民结伴上山狩猎,期间,误将一伙伴当猎物打死。后达成共同赔偿协议,但其中一人拖欠3万元至今不履行。近日,平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赔偿款和资金利息。
2011年12月5日,平武县南坝镇村民李某刚与侯某强、侯某春、张某、周某某5人上山狩猎,狩猎过程中,5人分开围捕猎物时,周某某(另案处理)用猎枪将李某刚误伤致死。
后经南坝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参与狩猎的四村民与李某刚的妻子李某等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侯某春赔偿5万元。协议履行中,侯某春支付2万元赔偿款后,因无能力立即支付余款3万元,于2011年12月8日向李某等亲属出具欠条一份,并在欠条中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和付款时间。
谁知侯某春出具欠条后,外出一直未归家,也无法联系。2017年5月,李某等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侯某春支付原告拖欠的死亡赔偿金3万元整,并按约定承担资金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等亲属与侯某春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据此,法院近日判决被告侯某春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3万元及其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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