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兰兰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因不满足浴店的服务内容,男子刘某某持菜刀邀约朋友将服务员手臂砍成轻伤。日前,涪城区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6年6月11日早上6时许,26岁的平武县某镇人刘某某在绵阳城区跃进路某足浴店消费后离开。因对足浴店的服务内容不满,刘某某回租房后携带两把菜刀,准
备前往足浴店要求退钱。
在去足浴店的途中,刘某某遇见朋友张某(另作处理)并告知其目的后,邀约张某帮忙。张某答应后,刘某某将其中一把菜刀交给张某,二人一同到足浴店一楼大厅内要求退钱。因对店员的答复不满,刘某某持菜刀与店员郑某打斗,张某持菜刀将店员陈某左手臂砍伤。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归案后,法院查明刘某某曾因
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7月被平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刘某某取得被害人陈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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