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蔡佳峻 记者 田明霞)近日,平武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罚金四千元,其盗伐所用的油锯被依法没收。
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武县阔达藏族乡岭岗村(小地名简塘子山)盗伐他人林木共计59件,材积为3.547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8.148立方米。2015年6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在转运林木途中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挡获。
据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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