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史骄麒 记者 田明霞)7000亩荒山荒坡被村委会先后“卖”给两户人家,最先承包的农户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日前,经平武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在承包期内的各项生产投入费用共30万元。
2000年,原告邱某与被告平武县土城乡独木村村委会签订合同,租赁承包独木村7000亩荒山荒坡(二堡山林场),期限50年。随后,邱某对承包的荒山荒坡进行了开发和投入。2011年,独木村村委会以邱某对其所承包的二堡山林场未做开发,损害群众利益为由,单方面函告原告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随后将该林场流转给第三人江油某公司。
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了解到,第三人已经将合同款支付完毕,且已在平武县林业局领取林权证书。于是,法官联合县林业局、土城乡政府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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