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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串通诉讼中提供虚假证词 罚

来源:绵阳晚报 2021-09-07 07:37   https://www.yybnet.net/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民事案件中恶意串通、伪造、编造、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行为既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也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法律尊严。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蒋某某与其朋友彭某某就因为合谋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词,被分别处罚金1000元。

■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在原告胥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彭某某作为被告蒋某某的证人,到庭接受询问。过程中,彭某某率先接受承办法官的单独询问,完毕后,彭某某离庭等候蒋某某。

随即,承办法官就同一事实对蒋某某展开单独询问。此时,蒋某某显得神情紧张,并不时拿出自己的手机查看。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了这一异常行为,立即查看蒋某某手机,这才发现,原来是彭某某将之前回答的问题要点,正以微信聊天的形式发送给蒋某某。同时,承办法官还发现,双方其实早在到法院接受询问之前,就已经在微信上商量如何作答以及统一口径,2人恶意串通证据的事实确凿充分。

承办法官对蒋某某和彭某某进行批评教育,蒋某某、彭某某也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庭提供书面“认错书”。据了解,蒋某某和彭某某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鉴于2人在接受法官教育后,已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并已出具了认错书,态度诚恳,情节较轻,法庭决定对蒋某某和彭某某分别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法官提醒

诉讼证据、证词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轻则将被拘留、处罚金,重则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要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反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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