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的一种行为。无证驾驶很危险,但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公司,能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呢?法官说:不得行!
■涂欣曹露悦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陈某某在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与人行道上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并撞上绿化道内的阅报栏。几乎就在同一时刻,陆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因避让不及,碾压到已经倒在地上的伤者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绿化带、阅报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年3月,绵阳市公安交警直属五大队出具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随后,出租车驾驶员陆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以陈某某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畴作出赔偿。
权威评析
无证驾驶是否属于商业险的免责事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只要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无证驾驶免责条件,一旦陈某某在保单上签字,就表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免责条款违反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部分无效。
对此,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有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法官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在合同的内容和格式上早就作出了限制,且条款的内容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不利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条款,加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陈某某签字的合同样本,并无证据证实公司在陈某某投保时已明确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其次,依据立法宗旨上来看,保险目的就是保证受害人尤其是无辜受伤的第三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约定无证驾驶拒赔,此免责条款将肇事者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强加给了应受救济的第三者,与立法初衷相违背,也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相违背,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免责也属无效。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在保险范围内对陆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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