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他人银行卡,穿着事先准备好的迷彩服,戴上口罩、帽子、手套,辗转多个银行转账、取款……这种常常出现在影片中的场景,在现实中也上演了。近日,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赵鑫就选择了上述模式,他到底是要干啥?
■袁福林刘亚东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A.“全副武装”取款近12万元
2016年以来,被害人袁某某受诈骗人员谎言蛊惑,组织人员筹资进行“民族资产解冻工作”,并先后向诈骗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资金12万元。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期间,赵鑫和亲戚林某某(另案处理)驾车从广西百色市到贵州兴义市,在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手持他人银行卡,穿着事先准备好的迷彩服,戴上口罩、帽子、手套进行伪装,到多个银行转账、取款共计11.97万元。2019年12月18日,赵鑫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鑫在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多次采取戴口罩、手套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取现,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赵鑫辩护人主要辩称:第一,赵鑫是受林某某支配去取钱,林某某的犯罪行为尚未查明;第二:赵鑫并不知道银行卡上钱的来源,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B.上游犯罪未裁判不影响定罪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鑫在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多次采取戴口罩、帽子及手套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金额超过10万元,属情节严重情形。
针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称,“是林某某喊去取钱,而林某某的犯罪行为尚未查明,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成立。”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被害人袁某某被诈骗12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话通信明细、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上游诈骗犯罪确实存在。上游犯罪是否被侦破、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归案或审判,均不影响被告人赵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认定。
另一方面,被告辩护人称“并不知道所取的款是犯罪所得。”依照法律规定,是否“明知”应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就本案而言,赵鑫智力正常,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另案处理的林某某穿着事先准备好的迷彩服、戴口罩、帽子、手套进行伪装,并将部分资金转入其他银行或其他账户,其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可以认定其明知取款、转账的款项是犯罪所得。同时,结合赵鑫归案后前几次的供述中称,自己心里清楚取的这些钱来历不正当,怕被银行监控拍下来,所以就穿迷彩服,戴口罩、帽子去取钱的内容,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赵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新闻推荐
引通济安工程施工现场本报讯(赵文景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尹秦/文王勇/图)3月15日,记者在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的引通济...
绵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绵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