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之间偶尔会互赠礼物,郭先生出手很阔绰,因为他“送”给女朋友赵女士的,是一辆价值约40万元的保时捷。后来两人产生矛盾,郭先生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赵女士归还车辆。那么,涪城区人民法院会如何定夺呢?
■陈佳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案情介绍
原告郭先生与被告赵女士于2018年11月相识,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月21日,赵女士用郭先生的银行卡支付汽车首付款30%,在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保时捷小车一辆,价值约40万元。2019年3月18日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该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赵女士。2020年春节前,两人因债务产生矛盾,郭先生要求赵女士返还车辆未果,遂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时是因按揭贷款需要,才将该车辆登记在赵女士名下”为由,要求判决案涉车辆所有权归自己。
法院查明,2019年1月21日,案涉车辆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从购车后至2019年12月,贷款由原告转款通过被告偿还,从2020年1月起贷款由被告偿还。车辆购置后,原、被告均使用过该车。另查明,郭先生与赵女士还存在大量资金往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赵女士,且为赵女士占有、使用,虽原告郭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及部分按揭贷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因按揭贷款需要,才将该车辆登记在赵女士名下,其诉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原告郭先生提出上诉。据了解,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赵女士,虽然原告的举证可以证明他支付了案涉车辆的首付款及10个月的按揭贷款,但被告也偿还了8个月贷款,而且还面临后面16期贷款的偿还。同时,原告郭先生与被告赵女士存在大量经济往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因按揭贷款需要才将该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应当通过与被告结算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经济往来的方式,确认案涉车辆归属。故原告要求确认案涉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请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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