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则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呢?近日,经开区人民法院在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就认为,银行转账凭证是当事人交付款项的证据,但尚不足以证实款项支付系基于借贷关系而发生。
■涂欣曹露悦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张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分九次共计向邵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款42.8万元。随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归还上述欠款。对此,被告邵某则表示,此笔款项属于汽车交易款,对张某所说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不予认同。
另经查明,2018年1月4日至9月14日期间,上述两账户之间发生转账交易共计190余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往往碍于情面不出具借条,以为转账凭证就能够证明出借事实。从法律角度来看,借款人书写的书面借条属于借贷合意,如果缺失这一重要证据,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将大大提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1月4日至9月14日期间,存在大量现金转账交易记录,被告称系双方之间存在汽车买卖合作关系,转账并非原告诉称的借款,而系汽车交易款,并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7月期间,原告尚欠被告7万余元。若本案的42.8万元确系民间借贷,为何原告不将其欠被告的7万元在本案中品迭,同时,其拉黑被告微信的行为也与常理不符。针对被告的辩解理由,原告无法自圆其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实际给付了款项的事实,不能证明给付款项的性质,即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且在被告对给付货币的性质提出抗辩,表示是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原告未进一步举证,最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银行转账凭证是当事人交付款项的证据,但尚不足以证实款项支付系基于借贷关系而发生,当事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相关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作出审慎的判断。故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应树立证据意识,尽可能让对方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避免出现纠纷时,让自己陷入举证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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