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购房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购房时,开发商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等多种款项,说是统一办理房产证。可如果钱交了,房产证却迟迟没办理,该怎么办呢?这不,赵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在苦等了9年之后,他只得自行缴纳了税费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随后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退还相关代收款并支付利息。近日,这起案件就在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蹇红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2010年11月,赵先生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先生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产公司则为其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合同签订当日,赵先生向房产公司缴纳了8.7万余元,并收到了房产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款项性质为“代收税费”。
然而,一晃到了2019年,相关产权证书还是没有办下来。无奈之下,赵先生自行向不动产中心缴纳税费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经双方协商,房产公司应退还赵先生款项8万余元。同年6月28日,赵先生提出退款申请,由于房产公司迟迟未能予以支付,2020年7月,赵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退还费用,并从2019年6月28日起支付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公司收取赵先生委托其代交的税费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也未代赵先生缴纳税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赵先生已自行缴纳税费,故房产公司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税费并从赵先生向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19年6月28日起支付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房产公司于指定时间内,向原告赵先生退还税费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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