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福林)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被告人冯某某和林某某(另案处理)驾车从广西百色市到达贵州兴义市。林某某将吴某、温某等人的银行卡拿给被告人冯某某让其转账、取款。冯某某在明知银行卡里是他人违法所得后仍然穿着事先准备好的迷彩服,戴口罩、帽子、手套,骑自行车到兴义市郑屯坡岗岩峰农商银行、丰都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助业支行转账、取款,共计11.7万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转账、取现金额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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