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肉也能引起纠纷?还真有这么一回事!此前,在游仙区某市场的一家肉铺前,顾客刘梅和店主王涛之间因买肉发生口角,继而上升到肢体冲突,并最终造成刘梅轻伤二级。为了讨要相关损失,治疗出院后,刘梅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王涛给予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4.5万元,不想最后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蹇红任建波记者邓勇
1.事发……
1974年出生的刘梅,家住游仙区沈家坝。2019年10月3日,刘梅到王涛在游仙区某市场经营的店铺购买猪肉,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因为忍不下心中怒火,原本已经离开的刘梅又折返回店铺,拿起肉摊上的尖刀冲向王涛。见此情景,王涛遂拿起一根棍子击打对方,将刘梅所持尖刀击落后,拨打电话报警。
纠纷发生当日,刘梅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2.脑震荡;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同年11月25日,游仙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载明,刘梅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为了讨要相关损失,刘梅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王涛给付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4.5万元。对此,王涛一方则认为,事发时是刘梅手持尖刀冲了过来,自己是在紧急情况下,出于正当防卫才将对方手上的刀打掉,不具有伤害原告的故意,不应该承担责任。
2.判决……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王涛致伤原告刘梅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本案中,原告刘梅认可其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随手拿了一个东西,是带金属的”,其当庭陈述及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相印证,可以确认刘梅存在手持利器向王涛实施侵害行为的事实。即便双方发生口角在先,但刘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冷静地采取适当的、合法的行为或方式处理,现其采用手持利器的过激方式,企图对被告的人身实施不法侵害,王涛在情势紧迫下以击打刘梅持刀部位的方式进行制止,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且其防卫行为与原告的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后果上基本适应,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故王涛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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