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证据证明女方经济状况恶化、孩子抚养费用显著增加,不予支持
育有子女的家庭,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都会约定哪一方拥有孩子抚养权,而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抚养费。小浩在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前妻抚养,且由前妻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在和妻子离婚三年之后,他竟然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法官会怎么判呢?
■周兆保任建波记者邓勇
补习班花销大
8岁娃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1989年出生的小浩是游仙区人。2012年4月,他和小丽登记结婚,并于同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彤彤。然而,这一家三口的幸福时光并没有持续太久,夫妻俩矛盾重重导致感情破裂,2017年初,小丽起诉到游仙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婚生女彤彤随母亲小丽生活,小丽独自承担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2017年2月23日,法院作出相关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一晃三年过去了,让小浩没有想到的是,他竟然被起诉到了法院,而起诉他的不是别人,正是女儿彤彤。“我现在八岁了,上小学一年级,为保证学习成绩,需要经常参加各种课外补习班和兴趣班,考虑到母亲一人承担抚养费很辛苦、负担很重,且现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母亲一人已无法完全承担我的抚养费。”彤彤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小浩每月支付自己生活费1000元,及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用的一半至独立生活时止。
面对女儿的诉求,被告小浩认为,女儿的起诉根本不是其本人意思表示,而是其监护人也就是前妻小丽的意思表示。小浩认为,2017年的协议离婚已经明确约定女儿由小丽独自抚养,如果小丽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他愿意独自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用。对此,小丽拒绝变更抚养权。
反悔有违诚信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彤彤的法定代理人小丽在2017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时,经法院主持,双方就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客观而言,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系诉讼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的结果,小丽实现诉讼目的的代价或小浩同意调解条款的前提,即是小丽独自承担彤彤的抚养费用。诚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事项的约定仅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无权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小丽出现经济状况恶化、彤彤的法定教育费用显著增加等重要情形。
另外,庭审中经核实,小丽在离婚后,将小浩电话号码拉黑,客观上对小浩行使探视权造成一定障碍,加之在小浩愿意独自承担抚养费用前提下,小丽拒绝变更抚养权,因此小丽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分担抚养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但应予说明的是,小丽在实际抚养原告期间,如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的情形,彤彤仍有权依据前述规定主张抚养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彤彤的诉讼请求。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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