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帮助的儿童(资料图)
3岁多的丹丹因为在幼儿园和另一位小朋友乐乐发生碰撞受伤了,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今年4月,丹丹母亲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乐乐监护人及幼儿园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6万余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马小丽任建波记者邓勇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家长起诉要赔偿
2016年出生的丹丹,家住游仙区。2019年10月,年满3岁的她进入游仙区一家幼儿园就读。同月29日下午临近放学时,在幼儿园游乐设施活动区域,一名教师将抱着的乐乐放下,后乐乐朝游乐设施跑去。而此时,另一边的丹丹则同时从游乐设施处快速向外奔跑,双方不慎发生碰撞,导致丹丹摔倒在地受伤。随后,丹丹立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6天。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支付了全部住院医疗费用。2019年12月20日,丹丹妈妈委托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儿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相关意见书载明:丹丹右肱骨外髁骨骨折及骨髁后遗关节功能丧失38.2%的损伤,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相关赔偿事宜迟迟不能达成一致,2020年4月,丹丹母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乐乐监护人及幼儿园共同赔偿女儿因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6万余元。
被告幼儿园方辩称,自己作为幼教机构,在该事件中没有过错,且本案有直接侵权责任人,发生意外不是因为园方的场地或管理造成的侵权,依法应免除赔偿责任。
幼儿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丹丹在案涉幼儿园就读期间,在园内与乐乐发生碰撞致伤,造成丹丹人身损害。根据现场视频监控显示,两人之间整个碰撞过程发生在教师身边,该教师在目睹二幼儿从不同方向相向奔跑存在碰撞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或避免碰撞的发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幼儿园应当对丹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幼儿园在指定时间内向丹丹支付赔偿款7.4万余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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