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有一个名词叫“跳单”。通俗点来讲,就是指中介带看房或者提供服务后,买卖一方或双方跳开中介,私下成交或者另行委托他人居间的行为。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中介会以买卖双方“跳单”为由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这样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通过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或许可以给大家一些提示。
■黄颂杰曹露悦记者邓勇
A.解除合同却与别家公司签约房屋中介状告客户“跳单”
绵阳钢运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房产经纪服务等经营项目的企业。今年3月25日,钢运公司与陈龙、刘雪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约定陈龙作为卖方,以35.4万元的价格出售涪城区青义镇的一套房屋给刘雪,刘雪支付定金2万元;陈龙、刘雪则需要分别支付服务佣金3540元、5050元。同时约定,若买卖双方利用经纪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或者中途另行委托其他经纪公司进行交易的,视为买卖双方违约,应支付房屋总价款2%的违约金。3月26日,刘雪提出首付款不足,请求解除合同,钢运公司、陈龙、刘雪三方经协商后,遂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陈龙当场退还了2万元定金。
看似已经无法履行的交易,却因为一次“偶然”发生了转折。几天后,刘雪接到姐姐的电话,称在四川贝壳智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八十三分公司(以下简称贝壳公司)的介绍下,找到了一套适合她的房子。说来也巧,实地查看后刘雪发现,这套房子正是先前钢运公司介绍的陈龙的房屋。3月30日,陈龙、刘雪、贝壳公司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并分别支付了佣金3520元和7040元。
得知此事的钢运公司认为,陈龙和刘雪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背诚信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判令陈龙支付居间服务佣金3540元、违约金7080元;刘雪支付居间服务佣金5050元、违约金7080元。
B.主张“跳单”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中介诉求
面对钢运公司的诉求,陈龙辩称,解除合同是刘雪主动提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说法。刘雪则表示,自己当初的确是因首付资金不足,不得已解除了合同。后来因为得到了父母的资助,同时认为房源信息并非钢运公司专有,不存在“跳单”行为。而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贝壳公司则陈述,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属实,佣金也是正常收取。
庭审中查明,陈龙将自己的房屋挂于网上销售,并未委托任何一家中介公司进行独家销售,中介公司均可获知房源信息,且根据有限证据,均能够证明贝壳公司实际提供了居间服务。
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钢运公司与被告陈龙、刘雪于3月26日解除合同,该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解除效力应当依法确认。解除合同后,二被告有权选择与其他中介公司再行建立居间关系。贝壳公司向二被告实际提供了居间服务,二被告也依约向贝壳公司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用,原告诉称二被告存在“跳单”行为,证据不足,且与查明事实不符,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钢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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