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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法院给出答案

来源:绵阳晚报 2020-12-03 10:37   https://www.yybnet.net/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道文化历来就是中华传统美德,作为子女理应诚心尽孝,这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如果养子女拒绝赡养养父母,那老人的养老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吗?近日,经开法院审理了一起养子拒绝赡养老人纠纷案,法院的判决让老人的归宿有了着落——

■黄颂杰何小梅记者邓勇

1946年出生的刘福,家住绵阳市经开区。1991年8月,他和比自己大3岁的何琼登记结婚(再婚)。因无生育能力,为老有所养,夫妻俩经村、社同意后通过同村村民介绍,于同年收养了年满19岁的唐伟。尽管只是收养关系,但夫妻俩将唐伟视如己出,不仅为其修建了房屋,为了儿子的婚姻问题也操碎了心,四处花钱张罗。同时,唐伟自落户当地村社以来,也享受了一切社员待遇,包括划拨宅基地、分享土地赔偿款等。

然而,从1995年开始,唐伟和养父母之间就因为赡养问题出现了矛盾,之后再未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2018年1月,经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约定唐伟每月给付老两口生活费400元,并承担全部医药费(凭票为准)。但唐伟仅口头同意,事后也是分文未付。无奈之下,老两口起诉到了法院。

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福夫妻收养被告唐伟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来看,二原告收养被告目的是为老有所养,动机纯正,且被收养人也同意,群众也公认,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既符合道德规范和人之常情,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老年人实际利益。法律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被告应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唐伟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刘福夫妻支付生活费400元;若夫妇俩医药费一次性超过500元的,由唐伟全部承担(凭票为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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