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在非停车位且驾驶员不在车上,被交警部门贴了一张罚单。但在车主陈星看来,停车地点位于小区通道,没有任何禁停标志,也没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为此,他起诉到了法院。近日,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未设置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判定维持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黄颂杰曹露悦记者邓勇
1976年出生的陈星,住在绵阳市经开区。2019年11月14日9时22分许,陈星将其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河东街,此停放地点为非停车泊位,但也未设置禁停标志。因为陈星不在车内,交警一大队在车辆侧门玻璃粘贴了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将采集的案涉车辆违法停放照片证据录入系统。同年12月3日,陈星到交警一大队处接受处理,交警对其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处罚人于2019年11月14日9时22分许,在南河东街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决定予以150元罚款,记0分。”陈星签字确认,并缴纳了罚款。后因不服,陈星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处罚决定。
“我停车的地点位于小区通道,不属于被告处罚范畴,同时停车路段无人行横道,无残疾人辅助出入口和禁停标志,我停车并未实际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陈星为此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处罚决定,并返还已交罚款。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交警一大队是市交警支队的直属大队,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决定。陈星停车位置即南河东街属于“道路”范围,案涉区域位于交警一大队管辖区域内,交警一大队依法享有对其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
庭审中陈星陈述,自己因购买早餐将车辆临时停靠,且停靠处非人行道,未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根据交警一大队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陈星未在现场,车辆停放在非停车泊位,不构成临时停车,应定性为违规停放。即便按陈星所说系临时停车,过程中,陈星停车位置靠近道路交叉口,且离开了车辆,同样构成违章。交警一大队对其违章行为处以150元罚款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交警一大队在发现陈星违法停放车辆以后进行了拍照取证,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依据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当场进行了送达,其执法、处罚程序合法。另一方面,陈星不服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决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市交警支队在法定时间内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其复议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星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谢艳)12月1日,记者从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推进市场监管规范化,绵阳市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
绵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绵阳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