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小丽任建波记者邓勇)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于租金较低,绵阳人田某开始动“歪”心思,希望通过所谓的“关系”申请一套公租房。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以申请公租房为由的诈骗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
今年5月13日,田某来到游仙区忠兴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骗了。而被骗的原因,则是听信了他人可以走关系帮忙申请公租房,没想到自己交了钱却没了下文。忠兴派出所进行了初查后随即立案调查,5月22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主动到忠兴派出所投案自首。
1965年出生的罗某某,绵阳游仙区人。在一次与几个朋友吃饭时,偶然了解到绵阳可以申请到公租房,便与正在申请公租房的朋友一起去跑资料,很快熟悉了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办理流程。随后,罗某某宣称自己可以通过“走关系”帮人申请到绵阳市公租房。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先后收取了包括田某在内的13名被害人从3500到4000元不等的金额。之后,罗某某使用被害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以及从他人处获取的虚假用工合同和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游仙区涪江街道办及开元社区提交申请资料,在明确被告知系虚假资料无法通过审核后,罗某某向被害人隐瞒结果,销毁申请资料,并继续以可以花钱找关系帮忙申请公租房为由,收取他人500元到700元不等的费用,供自己耗用。据统计,罗某某以上两次骗取的金额合计5万余元,而心心念念等着搬进公租房的十三名被害人,至今也没有申请到。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赔部分赃款及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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