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诚心诚意跟她交往,也为她花费了不少,目的是为了老来有个伴,过好晚年生活,但现在二人关系结束,我的希望也落了空。”近日,68岁的刘大爷一纸诉状,将前女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令对方返还自己之前开销的3.4万余元。
■周兆保任建波记者邓勇
恋爱不满一年就分手
68岁大爷起诉要求还钱
1952年出生的刘大爷,游仙区人,丧偶。201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13岁的离异女士陈蓉。通过进一步了解,两人都袒露了内心愿意终身相伴不离不弃、过好晚年生活的美好愿望。2019年5月,双方签订了《共同生活有关问题约定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履行相互忠诚义务……三、男方为女方购买社保和医保5年(女方以前自己交了10年,还有5年未交)。四、男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女方可不退还男方为其买的社保、医保的全部费用,以及男方为其购买首饰的费用;反之若女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应无条件退还男方所支付的上述费用。男方为女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也依照此约定。
可惜,这场黄昏恋并没有持续多
久,2019年11月左右,两人就宣告了分手。
“我在她身上还是舍得花钱,目的是为了老来有个伴,过好晚年生活,但现在二人关系结束,我的美好愿望也落了空。”刘大爷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书,既然现在分手了,那自己昔日为女友购买的金手镯、衣物、化妆品、社保等开销,对方就应该无条件全部返还。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他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陈蓉归还自己耍朋友期间的总开销3.4万余元。面对刘大爷的诉求,陈蓉则表示,这些开销属于刘大爷基于恋爱关系对自己的多次赠与,且表示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自己辛苦照料刘大爷,并在刘大爷修房子时帮着干活,付出很多,“他到法院起诉,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彩礼是附加条件的赠与法院判决返回部分财物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双方在达成缔结婚姻初步意向后,男方按照习俗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也称彩礼。这种给予性质上是赠与,但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对于给付的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本案中,原告刘大爷与被告陈蓉相识后,有意共同组建家庭,庭审中被告也自认“和介绍人聊天时说过,如果我要找老伴的话,肯定需要男方给我买社保”,即购买保险是被告同意与原告组建家庭的条件之一,原告为被告缴纳的社保及医保费用应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彩礼”范畴。关于原告购买的金手镯,在存在婚约情形下,男方为女方购买金手镯等所谓“三金”首饰,符合当地风俗,同时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年龄及购买手镯支出金额,该手镯亦应认定为“彩礼”。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收取的彩礼应予返还。另,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曾间断同居共同生活,对于应返还保险费用的金额,酌情确定为9000元。关于原告为被告购买的衣物、零星开支等,应认定为双方交往期间原告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赠与物品交付后在未出现法定情形下,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并主张返还赠与物。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蓉退还原告刘大爷购买的价值13800元的金手镯一副,如上述物品无法退还,则按照实际购买价赔偿,同时退还原告保险费用9000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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