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雨昂记者邓勇)“现要求预被处罚人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前往本院或三日内书面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逾期未提供或不能证明证据真实性的,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近日,北川法院开出全市首张预处罚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方对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说明。
上海某建筑公司以“自己发出挂号信向第三人提出质疑,却未在法定时间内得到回复”为由,投诉到北川财政局,因不服处理结果,又向绵阳市财政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就在绵阳财政局对行政复议申请处理过程中,建筑公司又将北川财政局和市财政局起诉到了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提交了自己向第三人发出挂号信的相关送达证据,包括国内挂号印刷品收据以及相关物流信息(均加盖公章)。对此,北川财政局申请对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即挂号信函的物流信息进行查询,法院遂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中国邮政集团成都金牛区分公司向法院出具回复,证明未在相关信息平台上查询到案涉挂号信的任何邮寄物流信息,且挂号信编码也不正确,中国邮政集团四川分公司也给予同样回复。另一边,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也证明,建筑公司口中的快递员当时未有投取记录。另查明,建筑公司系失信被执行人,常年在川渝等地区进行类似行政诉讼,仅现有统计2020年
就有34起行政案件,涉及四川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成都市财政局、绵阳市财政局、眉山市财政局、广安市财政局等各省市财政厅(局)。
10月15日,北川法院发出行政诉讼预处罚通知书。通知书大意写明,法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公司起诉行政监督一案,被告北川财政局申请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即挂号信函的物流信息进行查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建筑公司提供的该证据材料(国内挂号印刷品收据以及相关物流信息)真实性存疑。现要求预被处罚人建筑公司、预被处罚人建筑公司法人许某某于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前往法院或三日内书面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逾期未提供或不能证明证据真实性的,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建筑公司罚款10000元,对其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罚款5000元,并限期于2020年11月5日前缴纳。
据了解,这也是绵阳市开出的首张预处罚通知书。
什么是
预处罚通知书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预处罚”则以预留时间提前警告的方式,对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做到“先礼后兵”,是活学活用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预处罚”刚柔并济,留给能而拒不履行者抉择空间,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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